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8545号
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8018房。
法定代表人:杨佐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鑫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沃鑫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沃鑫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5元(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沃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陈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