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55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盛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5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欣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城西支行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33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