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26民初295号
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光明东路物资大市场M栋105号。
法人代表:李少兵,经理。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石板街发改委二楼(妙古金茶社楼上)。
负责人:肖涛,会长。
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