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3126执保30号
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光明东路物资大市场M栋105号。
法人代表:李少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石板街发改委二楼(妙古金茶社楼上)。
负责人:肖涛,会长。
原告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的存款16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经理李少兵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645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茶文化研究会在湖南省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的存款165,000.00元;
二、对李少兵的梅赛德斯奔驰牌BJ645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设备、转移物权,但可以生产经营使用)。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湘西运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向雪原
审判员  王锡专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慧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