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52号
原告聊城市广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程燕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力,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留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丁太鲁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保,董事长。
原告聊城市广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款550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5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1台带预搅拌螺杆式喷注一体机从新泰小协发往聊城市,托运单编号为130345983。该设备运抵聊城后,原告发现设备多处损坏,因设备损毁严重已经不具备修复价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地在为济南市天桥区,发货人与托运人约定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载明如托运出现纠纷,由承运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承运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