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9280号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2XNQHEXH。
法定代表人:郜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告:漳州市品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荣昌花园52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699950。
法定代表人:张锦成,负责人。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品一电子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
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
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辉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昕)
书记员( 廖汉 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