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品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9280号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

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2XNQHEXH。

法定代表人:郜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利,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告:漳州市品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荣昌花园52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699950。

法定代表人:张锦成,负责人。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品一电子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

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

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辉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昕)

书记员( 廖汉 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