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银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0248号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NQHEXH。
法定代表人:郜恩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楚姿,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幼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银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云东三巷1号2栋1单元1楼103、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820623。
法定代表人:林刚。
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银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瑜艺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