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

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与无锡烽火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9937号
原告: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AW73X6。
法定代表人:朱立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烽火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99号太湖明珠数码大厦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87688135G。
法定代表人:王锦晖。
原告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烽火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江苏骏安信息测评认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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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梁建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晓阳
书 记 员 许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