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0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执行人: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现羁押于平凉监狱。
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华东路豪庭春天3号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机械费53900元,被告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被告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6301元(含执行费734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故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