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14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8元(含执行费5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元,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