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5民初2288号
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08号。
负责人:***,正宁县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庆城县。
被告:庆阳市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白马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镇1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亨泰活性炭有限公司、中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13日立案,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0元,减半收取计22825元,由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