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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6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环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住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