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26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环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住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