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0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600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元,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9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58023元,扣交执行费77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770元,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