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卅铺镇卅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华东路豪庭春天3号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6000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15元(含执行费453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