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宫宝君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4990号
原告: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宫宝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宝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大连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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