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与宗诚信德(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住所地:鲁磨路442号地质大学珠宝大楼8、9层。
法定代表人:罗林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鹏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栋2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华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