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7717号
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硕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盛云飞
书 记 员 施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