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执3699号
申请执行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
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51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欠款人民币XXXXXXX.2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明被执行人在上海乾首置业有限公司处有工程款未结清(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本院已向上海乾首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处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人民币XXXXXXX.27元及逾期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51执36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模架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朱卫军
审判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意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