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财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执3522号
上海中财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财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XXX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A7XX**、沪A7XX**、沪A9XX**的车辆。此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曦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毛 成
法官助理  潘 昕 书 记 员  郁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