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2628号 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XXX号一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柯公司)与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乘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欠款XXXXXXX.27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原告为出租方,被告为承租方。合同约定,由原告将钢管、扣件及配件等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另,合同中双方就租赁物的价格、交付地点、归还地点及工程款的结算时间等作了约定。2018年7月19日,原、被告于合同结束后对租赁费进行了结算,双方一致确认至2018年6月30日,租赁物的结算价为XXXXXXX.23元,扣除已付XXXXXXX.34元,尚欠租赁费883080.89元。另,因被告丢失租赁物,需赔偿材料款823857.55元。另,工字钢管费与材料款160673元,税收59071.83元。上述四项合计欠款为XXXXXXX.27元。嗣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支付原告80万元,余款XXXXXXX.2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原、被告自行协商,原告放弃了关于利息主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欠款人民币XXXXXXX.27元,此款由被告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于每月的30日前支付原告18万元,余款226683.27元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