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财保75-1号
申请人: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6151239473。
法定代表人:张恒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2076394M。
法定代表人:王西科。
申请人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豫0423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款予以扣留145825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9)豫0423执1466号案件的执行款予以冻结,限额1458250元(以实际剩余部分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州市东龙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