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财保13号 申请人:***,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化,***县外贸局下岗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被申请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得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资金5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资金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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