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民初1039号
原告: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容美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1979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化,从事建筑业,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苗
书记员(兼) 胡 苗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