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134号,现办公地点: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州畜牧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6067421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5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租金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湖北昌隆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租金12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350元,定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6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720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