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1260102R,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亭社区云谷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子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现住福建省沙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66576002B,住,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古工业园区节能北路中节能海西(三明)节能环保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梁村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427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至2020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瑞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120万元(含关联案件)。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27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琴
审判员 邓宏伟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文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