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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100号

原告: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亭社区云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1260102R。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荣路草埕花园**17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1EKXQ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亿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圭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圭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汇亿公司与圭果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10191003的《响站协议》;2.判令圭果公司返还给汇亿公司购买响站项目服务费用7000元,并支付上述资金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0月25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至起诉之日该损失为142.7元);3.判令***对圭果公司上述还款和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圭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汇亿公司与圭果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201810191003的《响站协议》,协议约定圭果公司向汇亿公司提供刺猬响站产品使用及相关服务,响站使用及服务五年期限的价格为10000元。协议签订之后,汇亿公司支付服务费用7000元,但圭果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产品及服务。汇亿公司多次要求圭果公司履约,但圭果公司拒接汇亿公司电话,到圭果公司的经营场所也无法取得联系。圭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协议应予以解除,圭果公司应返还汇亿公司已付的项目服务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圭果公司系***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圭果公司将***的个人账户作为其收款账户,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公司股东存在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对圭果公司返还汇亿公司款项及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圭果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汇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圭果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圭果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身份证、《响站协议》、建设银行转账回单、《告知函》、EMS查询及回执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情况、汇亿公司履行协议情况、汇亿公司通知圭果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的情况等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汇亿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汇亿公司与圭果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就圭果公司向汇亿公司提供刺猬响站产品使用事宜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10191003号的《响站协议》一份。合同约定汇亿公司选定的型号产品为“响站”,起止时间为“2018.10.24-2023.10.23”,合计10000,备注“购买响站,包含域名一个,网站包含PC、手机、PAD,优惠价5年10000元”;协议所涉及产品项由汇亿公司2018年10月24日前向圭果公司支付;圭果公司在收到汇亿公司支付的本协议金后,依据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协议项目为汇亿公司提供约定的产品及同时开通产品;除非本协议另有书面约定,若汇亿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付款,除需付清协议全额款项外,且每延迟一日需要圭果公司支付0.5%的滞纳金。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汇亿公司通过股东许荣枝卡号为62×××34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10月27日、10月30日分别向***卡号为62×××95的银行账户汇款5000元、2000元,并备注了网站费用。

汇亿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圭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函件一份(EMS单号为1075343633531,收件人为***,地址,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君逸大厦**方式为138××××8500,该联系方式及地址均与《响站协议》中乙方信息一致),该函件显示于2019年3月3日签收。汇亿公司在函件中称其已经按照《响站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认为圭果公司未履行交付服务项目的义务并采用关门形式,未理睬汇亿公司,已经构成违约,造成汇亿公司严重损失,要求圭果公司如有意见,3个工作日内应当回复。

圭果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

本院认为,汇亿公司与圭果公司签订的《响站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上述合同确立双方技术服务内容的权利义务。虽然汇亿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所有合同款项,但是汇亿公司按照合同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联系圭果公司后,圭果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向汇亿公司进行答复,且汇亿公司称多次联系圭果公司未果,结合本院送达时亦无法直接联系圭果公司的情况,现汇亿公司主张圭果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但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自汇亿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对于汇亿公司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圭果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圭果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涉案合同款项汇入的账户为***的个人账户,***应对圭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圭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10191003的《响站协议》;

二、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退还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响站项目服务费用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对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圭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