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413号
原告
***,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大寨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周,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福建省汇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亭社区云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芳。
被告
***,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上山村湖井垵21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桂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珍珍
书 记 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