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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亭社区云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126010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