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后亭社区云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126010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