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2171号
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河滨路2号泰华大厦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MRGA9T。
法定代表人:李国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5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梅园山庄。
负责人:刘钟,经理。
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5标项目经理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小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