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2171号
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河滨路2号泰华大厦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MRGA9T。
法定代表人:李国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5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梅园山庄。
负责人:刘钟,经理。
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XQNQ-5标项目经理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福建亿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小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