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民初2136号
原告: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紫金城小区11栋305号。
法定代表人:向纪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展平。
原告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4元,减半收取5707元,由原告怀化市聚广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雷长顺
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龙 霖
书 记 员  徐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