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恢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7431689204。
法定代表人黄昊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
被执行人许圣亮,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仁县。
被执行人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铜角湾村(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597559156A。
法定代表人李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圣亮、***、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永兴县,20栋1-701号房产、2-704号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如终结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春英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