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扬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莱子池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