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新兴路108-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8700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7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到25616元,执行到位161389元。就剩余案款161389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起,每月的25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4000元,另外2022年12月30日,2023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余款9389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27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笔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就未支付款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倍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帅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