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04民初263号
原告:辽阳***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易富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乃强,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浦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原告辽阳***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浦东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辽阳***表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我们欠款”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辽阳***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作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