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文圣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阳锅炉厂、辽阳某某表厂(现更名为辽阳某某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锅炉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运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辽阳***表厂(现更名为辽阳***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锅炉厂、辽阳***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22年12月5日,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分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2月2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阳***表厂(现更名为辽阳***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宏伟区建材路38号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宏国用(2005)字第104700034号,面积479.88平方米,证号辽宏国用(2005)字第104700035号,面积3614.06平方米;位于宏伟区建材路38号的两处厂房,证号××,面积610.3平方米,证号××,面积248平方米。但暂时不便于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明大 审判员  杨 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