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锅炉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运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辽阳***表厂(现更名为辽阳***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锅炉厂、辽阳***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22年12月5日,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分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2月2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阳***表厂(现更名为辽阳***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宏伟区建材路38号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宏国用(2005)字第104700034号,面积479.88平方米,证号辽宏国用(2005)字第104700035号,面积3614.06平方米;位于宏伟区建材路38号的两处厂房,证号××,面积610.3平方米,证号××,面积248平方米。但暂时不便于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明大
审判员 杨 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