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民初18号
原告: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三道河子镇伊宁西路(体育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如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12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84.50元,减半收取计96242.25元,由新疆牧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