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3887号
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东环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
主要责任人:刘永庆,男,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
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岔道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