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24民初736号
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373539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王林口镇西庄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24734368146E。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3.0元,减半收取计3,751.5元,由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