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92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安肃镇西张丰村二区。
被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