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221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安,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蔼玲,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室。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慧,男,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河北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寒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柳爱花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