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718号
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内西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峰。
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复兴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孙阳。
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