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1718号

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内西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峰。

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复兴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孙阳。

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福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