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沧联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50437372。

法定代表人:李祖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内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74446137Q。

法定代表人:白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0民初5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未考虑诉争合同内容建设工程附属物、不动产属性,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诉争合同内容是家用壁挂炉设备安装工程,具体内容为建筑物内的打孔、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等有关工程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材料供应要求和责任、结算方式、质量保修、双方互相协作等,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壁挂炉系安装在上诉人客户建筑物内,壁挂炉安装完成后,壁挂炉与上诉人客户的建筑紧密附为一体,一般情况无法拆除,如强行拆除,壁挂炉也将被损毁。另外,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工程款发票,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内容不是建设工程施工,那被上诉人不会为其开具上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显然是错误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负责石家庄“煤改气”工程壁挂炉的安装事宜,工程地点在石家庄,双方还约定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施工的履行地和支付货款的履行地均为工程所在地,原审法院明显是简单机械的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河北***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看,本案系当事人因“煤改气”工程壁挂炉安装而成诉,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之一位于石家庄藁城区,上诉人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0民初57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伟超

书 记 员 王瑞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