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
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
南省石屏县宝秀镇大坡。
法定代表人:吕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石屏县亚房子西老河钨矿。
法定代表人:吕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湘06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恢复执行。
2020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曾于2019年8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设备,但难以处置。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5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及****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吕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79800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