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华东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姜东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民初112号
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新路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36764185W。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芳,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冶金矿业有限公司(EASTCHINAMETALLURGY&MINING.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关丹县贝林度假村****
董事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陈明媛,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冶金矿业有限公司(EASTCHINAMETALLURGY&MINING.Sdn.Bhd)、***、陈明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55元,减半收取27977.5元,由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  邵莉茜
审判员  何 蓓
审判员  吴圣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隋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