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罗丽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的(2018)湘062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8月4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0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0700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