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

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济南首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21执7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首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首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因现在执行条件不成熟,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由,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621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龚小明
审判员  杨喜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邓 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