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县鹏***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红星社区谭湾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县鹏***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衡阳县鹏***原料有限公司支付了523,000元;9月8日支付了350,000元,尚欠727,000元未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由被执行人衡阳县鹏***原料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8万元,至2022年6月份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案可以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21执8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