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湘0621司惩154号
被罚款人;***,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7)湘06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尉犁县天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7)湘0621执366号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行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50000元,限在2021年11月20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钟海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