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1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碱**。
法定代表人:**会,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山东绿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湘0621湘06**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绿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绿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于2022年9月6日向申请申请执行人岳阳大力神电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2年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有少许银行存款,已冻结;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于2022年9月7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岳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绿生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