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21执异28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温禄伟
审判员 徐欣欣
书记员 刘 锋